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浙公交〔2009〕22号 关于建立重点车辆驾驶人监管名单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运管处(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驾驶人管理,严把驾驶人准入关,省公安厅交管局、省运管局决定共同建立重点车辆驾驶人监管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监管名单的驾驶人范围及情形。列入监管范围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包括九座以上营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的驾驶人应列入监管名单: (一)2006年9月1日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后三种情形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二、建立监管名单的时间及程序。各市交警部门要充分依托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系统,将本地重点车辆驾驶人信息与交通违法、事故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列出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驾驶人员名单(见 附件一.doc),各市运管部门也应及时梳理符合第一种情形的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信息,并将驾驶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抄送当地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汇总后统一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中的监管名单库,支队监管名单库在9月1日前完成。各支队建库后,省公安厅交管局将及时汇总各市数据,9月15日前会同省运管局建立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监管名单。监管名单库施行实时更新,交警部门会同运管部门在每月20日更新监管名单。 三、监管名单的期限及撤销程序。列入监管名单的驾驶人的年限为:发生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从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三年;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从满分之日起至记分周期结束,其它情形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监管名单的撤销按照“谁建立、谁撤销”的原则,对列入监管名单但已到相应年限的驾驶人,实时撤销其监管名单(在监管名单中签注“已撤销”)。 四、有关要求。附件二.doc),该驾驶人转往省内其他市驾驶重点车辆的,经核查信息后无需再次测试。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车辆管理 重点 监管 通知 抄送:厅运安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7月31日印发 |